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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鑫宏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柳城县鑫宏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地块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木桐村上那屯,正门坐标为东经109.216203°,北纬24.651246°,地块占地面积7099.97m2。目标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起即为木桐村村办中学校园;1999年至2009年期间,广西柳城县鑫宏化冶有限责任公司租用目标地块,生产工业磷酸;2009年底停产,并于2010年关闭。2010年起,目标地块闲置。目标地块未来规划为工业用地(第二类用地),地块内的地下水不做饮用。
在企业地块调查中,查明项目地块历史上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2020年8月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北京伦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北京伦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形成项目组,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要求,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和现场采样、检测分析等第二阶段现场采样分析工作对本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柳城县鑫宏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2020年12月5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柳城县鑫宏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组织了函件审核,并出具了专家函审意见。北京伦至环境有限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现对地块基本信息及调查情况进行公示。
1、调查结论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了解到的地块信息,明确调查地块使用历史,自上世纪50年代起即为木桐村村办中学校园。1999年至2009年期间,广西柳城县鑫宏化冶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了目标地块的土地,生产工业磷酸。2009年7月,鑫宏化冶新建了一套日产7t的食品磷酸生产装置,并于当年10月试产。因该新建装置生产过程产生的硫磺废渣属剧毒化学品,而鑫宏化冶未能办理相关资质,因此鑫宏化冶于2009年底停产,并于2010年关闭。2010年起,目标地块闲置。
经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确定,柳城县鑫宏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地块高风险区域包括生产区、储存区、尾气处理区和废水处理区,潜在污染物包括pH、重金属、总石油烃等。
在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中布设了6个土壤点位,地块外布设3个对照点,采集3组对照点土壤样品。通过现场钻探、采样,合计送检了31组土壤样品(含3组平行样、3组对照样)。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砷超风险筛选值。超风险筛选值的样品共计3个,均位于废水处理区,最大超筛深度为4米,最大超筛选值倍数为1.91倍。
综上,确定该地块土壤存在污染,土壤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砷,属于污染地块。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存在潜在人体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需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结果,考虑地块内土壤砷超过相应筛选值。因此,为了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建议:
(1)地块责任单位应对地块落实必在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或污染。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示或围蔽,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及倾倒污染物等扰动或污染地块的行为。
(2)地块内的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均未拆除。建议在拆除前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保证拆除过程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若拆除过程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建议后期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3)本次初步调查完成后,地块责任单位需在调查地块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以进一步确定地块内污染物水平和污染范围。
对本次调查地块,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3 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黄工
联系方式:13977239881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高新南路16号
调查单位:北京伦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库工
联系方式:18792751780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超前路37号院16楼2层B0256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可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