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业成在久 至善至美
《柳州市北雀路67号地块4号子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公示信息
柳北区北雀路67号地块4号子地块,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67号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厂区的北部,占地面积为106617.13m2(约159.92亩)。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柳州化肥厂,始建于1967年,1998年7月改制为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2月进行增资扩股改制为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其主要产品有合成氨、尿素、硝铵、浓硝酸、纯碱、双氧水等40多个品种,其中合成氨生产能力为52万吨/年,双氧水生产能力达20万吨/年,尿素产能为30万吨/年,硝铵产能为50万吨/年,年生产产品总量超过300万吨。2019年6月,因气化工段两次失火,柳化公司被柳州市地方政府勒令停产,此后将该地块移交给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广西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后续处置。
据《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北雀路67号地块4号子地块规划设计要点的复函》(柳资源规划条件〔2022〕316号)相关内容,本地块未来土地开发利用涉及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用地、幼儿园用地、城镇道路用地、公园绿地,涉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1、地块污染状况
经前期调查,4号子地块内土壤受到氨氮、重金属镍、砷、钴、钒、汞、石油烃(C10-C40)、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污染。第一类用地范围内涉及污染物包括氨氮、镍、砷、钴、钒、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其中镍、砷、钴、钒、苯并(a)芘超过相应管制值;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存在氨氮、镍、砷、钴、汞、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苯并(a)芘,其中镍、砷超过相应管制值。地块内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中的主要超标污染物包括pH值、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硫化物、硫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氨氮、锰、镍、铅、镉、砷、可萃取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其中以氨氮和重金属锰污染倍数超过百倍,污染范围最大基本覆盖整个地块;基岩裂隙水中的主要超标污染物包括pH值、溶解性总固体、亚硝酸盐、硝酸盐、氨氮、锰。
2、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前期土壤调查结果,本地块内第一类用地范围土壤中风险评估阶段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氨氮、镍、砷、钴、钒、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等11种,第二类用地范围土壤中风险评估阶段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氨氮、镍、砷、钴、汞、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苯并(a)芘等9种。使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相关计算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镍、砷、钴、钒、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的风险不可接受,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镍、砷、钴、钒、汞、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苯并(a)芘的风险不可接受,需要对土壤采取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此外,考虑地块内土壤中氨氮异味明显且部分区域浓度较高,风险表征计算其健康风险水平可接受,仍将其纳入土壤目标污染物。因此,地块内土壤中的目标污染物包括氨氮、镍、砷、钴、钒、汞、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
根据前期地下水调查结果,地块中内地下水中涉及的关注污染物包括氰化物、亚硝酸盐、氟化物、硝酸盐、氨氮、铜、锰、镍、铅、镉、砷、钴、钒、汞、可萃取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16种。使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相关计算方法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确定第一类用地情景下内地下水中氟化物、氰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锰、铅、砷、钴、汞、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风险不可接受;第二类用地情景下地下水中硝酸盐、锰、砷、钴、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风险不可接受,需要对地下水采取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此外,环境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地下水(松散岩类孔隙水)、地下水(基岩裂隙水)中有污染物单因子指数>1,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因此将单因子指数>1的污染物纳入目标污染物。综上,确定地块内地下水(松散岩类孔隙水)中的目标污染物包括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氨氮、锰、镍、镉、汞、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地下水(基岩裂隙水)中的目标污染物包括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和锰。
3、修复目标值及修复工程量
通过计算风险控制值,对比相关标准限值或背景值,最终确定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或风险管控目标。其中,地块内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关注污染物镍、砷、钴、钒、氨氮、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石油烃(C10-C40)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384 mg/kg、66.17 mg/kg、38.4 mg/kg、214 mg/kg、960 mg/kg、5.5 mg/kg、5.5 mg/kg、0.55 mg/kg、5.5 mg/kg、0.55 mg/kg和2180 mg/kg,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中关注污染物镍、砷、钴、钒、汞、氨氮、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苯并(a)芘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900 mg/kg、66.17 mg/kg、70 mg/kg、752 mg/kg、38 mg/kg、1200 mg/kg、15mg/kg、15.1mg/kg和1.5 mg/kg。地下水(松散岩类孔隙水)中目标污染物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氨氮、锰、镍、镉、汞、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可萃取石油烃(C10-C40)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1000 mg/L、450 mg/L、3 mg/L、0.02 mg/L、250 mg/L、250 mg/L、1 mg/L、20 mg/L、0.5 mg/L、0.1 mg/L 、0.02 mg/L、0.005 mg/L、0.001 mg/L、0.008 mg/L和1.03 mg/L,地下水(基岩裂隙水)中目标污染物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和锰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1000 mg/L、20 mg/L、1mg/L、0.5 mg/L和0.1 mg/L。
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进行确定风险管控和修复范围,对土壤中各类指标的总投影污染范围和各层累计总修复土方量进行统计,确定氨氮总修复面积18483.9 m2,各层累计修复土方量78205.21 m3;重金属(砷镍钴钒)总修复面积99938.46 m2,各层累计修复土方量1120999.04 m3;重金属汞总修复面积1130.53 m2,各层累计修复土方量1130.53 m3;半挥发性有机物总修复面积5556.82 m2,各层累计修复土方量12054.01 m3;石油烃总修复面积856.42 m2,各层累计修复土方量1172.84 m3。松散岩类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的修复或管控范围确定为整个地块范围,面积为106617.13m2。
4、 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及时将该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此外,建议尽快对地块开展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工作,避免长期搁置造成地块中污染物浓度及修复范围的变化。
(2)考虑地块内土壤中污染物类型多,污染情况非常复杂,且临近基岩处的土层仍存在大面积污染,建议对地块土壤总体采取“浅层异位修复清源+深层原位风险管控/修复”的策略,浅层清源修复的深度需充分考虑修复治理的施工难易程度、成本及未来再开发过程地下空间的需求。
(3)对受污染的松散岩类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建议抽出-处理+监测自然衰减的组合技术。
(4)因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且相邻的1号地块、2号地块、3号地块也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该区域存在多个污染地块,建议结合相关地块的开发时序统筹各地块的修复治理或风险管控工作,避免因相邻地块修复治理工作不同步和污染扩散造成相邻地块的交叉污染。
(5)经风险评估确定地块内土壤存在不可接受的人体健康风险,建议对目标地块加强管理,在相关修复工作完成前,不得开展与修复治理无关的建设活动,且防止周边群众进入该地块活动。此外,考虑地下水存在污染,在地块及周边区域的后续开发过程地方管理部门应加强制度控制措施,对下游地下水开展定期监测,禁止作为饮用水开发。
5、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方式:0772-2133565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南端8号兆安大厦15楼
调查评估单位:北京伦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罗经理,13581833546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超前路37号院16楼2层B0256
6、公众意见提出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可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