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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整理了关于“土壤污染及土壤标准类问题”、“环境监测标准类问题”回复,希望这些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新名录地下水开采评价类别的疑惑的答复
2017-10-10
来信:
本人查看 2017 年 9 月 1 号实施的新名录,有个疑惑:新名录中将地下水开采列在了水利类别(四十六条、146 款),而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又将地下水开采列在了采掘类别。请问是否不妥?
回复:
你发给我部网站“部长信箱”的“关于新名录地下水开采评价类别的疑惑”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了哪些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在项目类别的表述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设 50 个一级类别和 192 个二级类别。《名录》第四十六类“水利”中的第 146 项“地下水开采”,是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A 类“水利”中的第 6 项“地下水开采工程”基础上修订的,其一级类别未作调整。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共设 11 个类别。为强化编制机构专业能力和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第 67 号附件二)在制订过程中,兼顾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型特征,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全部项目进行了重新归集。故环境影响类似的项目往往会适用同一个资质类别,而不完全遵循《名录》中的类别。
三、来信中提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地下水开采项目,虽列在《名录》的“水利”类别中,但由于其环境影响类型特征与资源开采类项目更为相近,而与其他水利类项目区别较大,故适用“采掘”类别资质,而不是“农林水利”类别资质。
关于全国土壤污染情况详查培训班的回复
2017-10-10
来信:
土十条和总体方案,以及重点行业土壤详查技术指导都已经出台,要求参与的专业机构至少一人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项培训”,无论从网络还是官方渠道,未能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不知环保部是怎么考虑?这是直接由环保部安排,还是地方环保厅(局)组织进行。8.1 给出的信息中也没有明确,所以特向部长进行咨询,以期得到明确的界定,怎样才能参加这种形式的培训?
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有关安排,我部组织编制详查有关技术文件,并组织开展相关国家级技术培训。为推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我部已组织开展了点位布设、实施方案编制、样品采集等 8 期国家级技术培训。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面,我部已组织印发了 5 个技术文件,正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技术培训教材,相关国家级技术培训也将陆续启动,培训相关信息会以通知的形式下达各省(区、市)。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也将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关省级技术培训。
关于抓紧修订地下水导则附录 A 建议的回复
2017-10-12
来信:
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新名录的实施极大方便了建设单位、环评从业人员、各级环评审批人员。在环评实践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附录 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与原分类名录的项目类别一一对应,确实提高了地下水环评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新名录与原名录变化较大,附录 A 已难再具备较强地指导性,导致地方地下水环评存在疑问和不确定性,影响了环评进度。建议环保部委托有关部门,及时按照新名录,修订导则附录 A 相关内容,指导环评编制和审查。
回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已于 2016 年 1 月 7 日颁布实施,其附录 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基于 2015 年 4 月 9 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制定。2017年 6 月 29 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是在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的基础上,围绕环评管理重点,依据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的修订,与旧名录相比有一定变动。为保证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衔接新名录变化内容,我部正组织相关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附录 A 进行修订,并拟对修改情况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敬请关注。
原地下水评价等级是否也随新环评变更的回复
2017-11-28
来信:
因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部份建设项目类别发生改变,如: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中的项目类别 154类(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由“报告书”降低为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中的项目类别 180 类(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的“报告表”,但是,地下水环境评价分类没有随之变更,以上新建设项目在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是否应随之变更为Ⅲ类?
回复:
一、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已于 2017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我部已经启动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附录修改工作,修订完成后将按程序发布。
关于对场地调查中一些问题咨询的回复
2018-02-22
来信:
在环保部编制的《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中写到“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或回填层一般可作为表层土壤”(第 3 页第 12 行),而深圳市人居委编制的《深圳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技术指引》中写到“场地内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硬化层厚度”(第 10页第 9-11 行)。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和回填层”是否可作为“表
层土壤”?
回复:
在场地环境调查中,硬化层或回填层可以作为表层进行调查。在制订包括《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等场地系列导则过程中,不仅考虑场地中的土壤,还考虑了硬化层、回填层及堆存的固废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如硬化层有裂缝部分污染可能会渗入,则应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可将其列为表层,下部土壤再按相应方法进行分层,这样可以保证评估的系统性和完整性。HJ 25.2-2014 中也只用“一般可作为”进行建议要求,未用“应、须”等词语强制要求。建议场地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信息调查结果确定分层采样方案,保证污染评估无遗漏。
关于土壤环境标准值问题的回复
2018-02-28
来信: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针对住宅等敏感用地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展览会用地的标准又比较严格(且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
求意见稿)》,展览会标准也即将废止),在目前标准空缺的情况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北京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非北京地区)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是否有合理性?
回复:
一、《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尚未废止。
二、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珠三角地区)等地根据本地区的土壤性质、水文地质条件、用地方式等特征,已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他地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否采用上述各地的地方标准作为参考性判定标准,应依据当地规定和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
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
2018-11-19
来信:
据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在开展环评时应监测表 1 中所列的 45 项因子,其中包含六价铬,该标准的表 3 也仅有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名称,并无标准代码。查阅资料之后也发现国家未发布土壤六价铬的测定方法,在新的方法出来之前,该怎样解决土壤六价铬的测定?
回复: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已经将六价铬的测定标准指定为“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目前,该标准已经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可以参照《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进行测定。
关于“环土壤〔2018〕22 号”疑问的回复
2018-11-27
来信:
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为重点管控和污染防治对象,特此请教:1、对于非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是否需要申请总量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2、重点行业中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是否包含以金属状态的有色金属(不含灰渣状态的有色金属)为原料而生产合金锭或铸锭的项目?比如以废杂铜为原料熔炼后铸锭的项目是否属于重有色金属冶炼业范畴?
回复:
一、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国家对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但若项目所在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有非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应执行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类别说明对生产活动的描述及《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判定。以金属状态的有色金属(不含灰渣状态的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合金锭或铸锭的项目,应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以废杂铜为原料的生产项目,如其生产活动包含通过熔炼、精炼、电解等工艺提炼有色金属的生产活动,应属于有色金属冶炼业。
关于农田土壤监测 45 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
2018-11-27
来信: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每种土壤类型设定的监测点,应对 GB 36600 表 1 所列 45 项因子进行监测。如果环评阶段监测点设置在农田,监测 45 项因子,但是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因子不全,是只评价标准中所含因子,还是参照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去评价?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对现状监测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为 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因此,农林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对于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监测点位,其基本因子根据下表所列标准的基本项目选取:
关于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规范适用性问题的回复
2019-01-07
来信:
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18-10-10):“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 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
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规定
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导则实施前按照导则执行布点监测。
回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相关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
2018 年 9 月 13 日我部颁布《土壤导则》,将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实施。在《土壤导则》实施之前,《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中规定的“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可根据项目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区域土壤环境的管控要求,结合《土壤导则》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案。2019 年 7 月 1 日起,土壤现状调查布点应按照《土壤导则》执行。
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
2019-01-07
来信:
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3 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 HJ 834 该标准
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回复:
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 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 GB 36600-2018 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 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关于 GB 36600 和污染土壤风险管控问题的回复
2019-03-21
来信:
关于 GB 36600 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如果地块为某第一类用地,调查发现土壤中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是否可采取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
回复:
针对经调查,超过 GB 36600 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的污染土壤是否可以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的答复:污染土壤转运不是风险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转运污染土壤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方法。如果在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异位修复或对修复后土壤进行再利用,确要转运的,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中规定,若修复后土壤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 GB 36600 中接收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 HJ 25.3 执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四、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浓度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需要对接收地实施风险管控,并按照 HJ 25.5-2018 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接收地接收污染土壤之后,如果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或用途变更为第 291 页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则转运污染土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责任。
关于土壤现状监测因子选择的回复
2019-03-21
来信:
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区域为峡谷地段,现状基本为农田或未利用地,根据新导则,拟在库区范围内(含坝址区)选用 36600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 45 项因子,库区范围外选择 15618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里规定的8 项因子,另外加测土壤本底含盐量。请问这样理解和选取土壤环境监测因子是否合适?坝址下游是否需要布点监测?
回复:
针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区域为峡谷地段,现状基本为农田或未利用地,拟在库区范围内选用 GB 3600 规定的 45 项监测因子,库区范围外选用GB15618 规定的 8 项监测因子,另加测土壤本底含盐量。所选取的土壤环境监测因子是否合适,坝址下游是否有必要布点监测问题的答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规定,“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基本因子为 GB 15618、GB 36600 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经与来信人沟通确认,来信所指的库区范围为水利工程的淹水区,不包含筑坝区。通常其调查评价范围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应采用 GB 15618 规定的基本项目。但如果库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存在污染源的建设用地(例如垃圾填埋场等),则应采用 GB 36600 规定的基本项目及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属于生态影响型,特征因子选用应考虑盐化、酸化、碱化等特殊土壤类型的影响因素,例如酸化土壤特征因子应选取 pH,盐碱化土壤特征因子应选取 pH 和含盐量。坝址下游是否有必要布点监测,主要根据调查评价范围来确定。HJ 964-2018 规定,“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能满足土壤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要求;改扩建类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评价范围还应兼顾现有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
关于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问题的回复
2019-04-22
来信:
2018 年,国家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用《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代替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新标准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和草地,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
回复: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保护目标主要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适用范围主要是耕地,以及园地、牧草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应当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比如,为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可适用《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
(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
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用地类型问题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1.新发布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别引用了原国土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住建部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不使用同一个用地分类标准。2.很多建设项目位于乡村地区,很多城市的城乡规划只编制到地级市和县层面,规划区涵盖不到乡村地区,在没有被城乡规划所规划到的区域,如何使用《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用地类型呢?
回复:
针对来信问题 1,回复如下:
两个标准之所以选择不同用地分类标准,是因为标准定位不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是针对农用地,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是针对建设用地,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的标准,因此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针对来信问题 2,回复如下: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规定,建设用地中,其他建设用地可参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划分,分类依据为,第一类用地主要为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
关于污染土壤外运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危废鉴定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咨询一下,土壤修复时采用异位修复技术,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运处置,是否需要对污染土壤进行危废鉴定?污染土壤外运的审批流程应该如何操作?望解惑,谢谢!
回复:
一、关于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要进行危废鉴定的有关程序
1.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 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2.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二、关于污染土壤外运审批流程
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外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设立依据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第一,为什么风险筛选值中,水田的筛选值中 Cd 镉,Pb 铅,Cr 铬,这三个元素的水田筛选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筛选值的?水田的污染物不是通过食物影响我们的健康了吗?为什么不是更加严格反而还放宽了标准?想知道这个筛选值确立的依据是什么?第二,农田灌溉用水的标准不完全,只适用于部分的标准,很希望知道,污水灌溉的标准有没有?在哪里可以找到?
回复:
针对来信问题一,回复如下: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将农用地细分为“水田、其他”两类,其主要保护目标分别为水稻稻谷质量安全、小麦质量安全。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污染物土壤-可食性农作物体系中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相关研究数据倒推确定的。水稻和小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同,相关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也不尽相同,因此推导得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有差异。
针对来信问题二,回复如下:
目前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井深问题的回复
2020-05-28
来信:
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需共布设 5 个地下水采样点,分别位于填埋场上游 30~50m 处设本底井 1 眼,两侧 30~50m 处各设 1 眼污染扩散井,下游 30m、50m 处各设 1 眼污染监视井。但在新疆
这种气候干旱、地下水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的地方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最近我遇到的一个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项目,其一期填埋场将监测井打至地下 200m 任未发现含水层。扩建区域距一期项目区边界仅 10m,扩建区域监测要是完全根据“GB/T 18772-2008”
要求进行建设,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监测井过深不能及时反应渗漏情况;小面积的渗漏可能还未下渗至含水层就已经被土壤吸收、自净;建设及维护成本过大等。
回复: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已于 2017 年 10 月进行了修订,现行标准为 GB/T 18772-2017。GB/T 18772-2017 标准中,“8.1 采样点的布设”规定,井的位置如果超过了填埋场的边界,则应将监测井点位调回填埋场边界内。当在上述位置打不出地下水时,可将距离填埋场最近的现有地下水井作为填埋场的地下水监测井。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
2020-06-24
来信: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 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第 406 页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
2020-08-10
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 3 个柱状样,1 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
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
2020-08-10
来信:
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来源:场地调查与修复